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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社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原标题:把更多工会创新成果转化为法律制度

工人日报-中工网评论员 郭振纲

工会工作创新成果转化为法律制度,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比如,创新做法经过实践检验成效明显,而且拥有扎实的数据和事实作为依据和支撑,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创新成果能够制度化、程序化,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在实践中落实;创新做法得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认同,获得广泛的民意支持。

据8月11日《工人日报》报道,今年5月起施行的《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首次将签订职工技术创新、能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要求写入条例,进一步为薪酬激励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支撑。这是工会创新成果转化为法律制度的一个成功实例。

江苏薪酬激励集体协商工作发端于2018年常州市职工(劳模)技术创新专项集体合同的首签仪式,经过近几年的大力推进,在全省呈现出全面开花的局面。截至目前,江苏省签订职工技术创新、能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设立薪酬激励内容的企业1.78万家,覆盖职工207.4万人。

薪酬激励集体协商纳入地方性法规,是工会集体协商创新成果的“高端”转化,既夯实了经过实效性检验的工会集体协商创新成果,又为工会进一步拓展和提升集体协商的范围和效能奠定了制度基础。地方立法吸纳工会的创新成果,不仅把工会开展源头参与的成熟做法和经验上升到新高度,而且为工会工作创新蹚出了一条可借鉴、能落实的途径和通道。

工会工作创新成果转化为法律制度,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比如,创新做法经过实践检验成效明显,而且拥有扎实的数据和事实作为依据和支撑,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创新成果能够制度化、程序化,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在实践中落实;创新做法得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认同,获得广泛的民意支持。满足上述条件的工会创新成果,就有可能转化为法律制度。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其中或多或少包含了工会的实践探索成果。从这一意义上说,工会的创新实践不仅是新时代工会工作不断深化和拓展的必须,也是劳动关系领域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必须。

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的维护者、法律制度制定的源头参与者,应高度重视工会创新成果的经验总结和成果转化。

当前,各级工会高度重视创新工作,在不少领域都有可喜的成果。比如,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方面,一些地方工会在全国总工会的指导下,探索出“行业建”“牵头建”“兜底建”,有力促进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建会入会工作;在集体协商方面,一些地方通过全网集体协商、平台企业协商、行业协商等方式签订集体合同,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权益保护网,在补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短板方面收到明显成效。其中,通过能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提升有了制度保障;在劳动监督方面,一些地方工会创新出“两书一函”制度,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开创出喜人局面。其中,类似江苏将能级工资协商上升为地方性立法的做法,成为维护职工权益的有力抓手,让工会工作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将工会创新成果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制度,有赖于各级工会高度重视创新做法的经验总结和有意识、有步骤的成果转化。比如,在创新工作开展之初,注意梳理历史资料,通过比较分析,提出前瞻性工作思路;在工作推进进程中,注意边开展工作、边总结经验、边分析成效;在创新成果稳定显现后,通过多方面、全方位的成果总结,结合工会系统内外专家的建议,向有关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目前,一些地方工会在工作创新方面,不同程度存在重流程、轻总结,重落实、轻转化的现象。有些地方工会习惯于将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以文件的形式向下级传达,对于下级工会有没有可复制的好做法的关注不够。一些地方工会不重视总结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不善于将具有创新价值的成果进行制度化转换。

将工会创新成果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制度,需要“有心人干有心事”。期待各级工会不仅勤于工作创新,而且善于将创新成果转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最终成为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有机内容,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展现出更大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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